財團法人東吳大學會計系所同學聯誼會文教基金會
捐助及組織章程

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訂定
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日第一次修訂
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第二次修訂
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第三次修訂

總  則

第一條: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,定名為「財團法人東吳大學會計系所同學聯誼會文教基金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二條:本會以紀念東吳大會計學系、會計學研究所有卓越貢獻之已故師長,協助該系(所)之發展為宗旨,依有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:

(一) 提攜獎助該系(所)之在校品學兼優或殘障學生。
(二) 延聘獲有會計博士學位之優秀師資至該系(所)任教。
(三) 獎助東吳大學會計系(所)畢業同學赴國內外進修會計博士學位。
(四) 獎助對會計系(所)發展有特殊頁獻之會計系(所)專任教師。
(五) 其他協助該系(所)發展之有關事項。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貴陽街一段五十六號東吳大學會計學系辦公室。

組織與職權

第四條:本會設董事會管理,董事名額七至二十一人,董事人數需為單數。第一任董事由設立人選聘擔任,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本會業務,對外代表法人,均為無給職,必要時得設秘書一人,承辦日常事務,其人選及管理,由董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五條:本會董事任期為三年(任期自法人登記完竣起算),連選得連任,在任期中如因故出缺,由董事會選聘補充,其任期以原任期期滿為止。

第六條:本會董事任期屆滿,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,選組下屆董事會,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,辦理董事變更登記。

第七條: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:

(一) 基金之募集、保管及運用。
(二)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執行。
(三) 獎助學金之申請、審核與發放。
(四) 內部組織之制定管理。
(五) 收支、預算及決算之審查。
(六) 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之選組。
(七) 其他本會有關事項之處理。

第八條: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。有關基金會議事件之決議,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,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(一) 章程變更。
(二) 不動產之處分。
(三) 解散。

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,應於會議前十日,將議程通知各董事,並申報主管機關,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。

第九條:本會基金來源,由唐松章等十一人捐助現金新台幣捌拾肆萬元,嗣後繼續籌集,得視需要情況,接受對外認捐,均應列入基金會名義財產,並依法辦理財產變更登記。

第十條:本會所有財產,包括基金、不動產及動產,非經董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後,不得變更,有關資產基金孳息收入之運用,除為符合本會創立目的而為必要之支出外,不得移供本章程第二條規定以外之用途。

第十一條:本會係永久性質,如因重大事故,致本會創立目的不能達成,必須解散時,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,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任何私人企業機構,悉數捐贈本會所在地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
第十二條:本會定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,每年一月底前,就下列事項,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(一) 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。
(二)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表及經費決算。
(三) 財產清冊。

第十三條:本會會址、董事、財產、獎助辦法,如有變更,均應提董事會通過以後,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十四條: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